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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工程实践创新中心安全管理细则 (试行)

发布人:郑娇     发布时间:2017-10-31

  

第一条 根据《北京建筑大学科研基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北建大校发〔2016〕)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各实验实训室是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创造安全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中心各实验室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中心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作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成员由中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 各实验室负责本室安全运行和管理,各室负责人需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实验室需建立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 中心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类人员须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特种设备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相应的上岗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实验工作。
第六条 各类实验室的使用管理。
1. 各实验室须设置实验室安全信息牌,标示在实验室入口处,列明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
2.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室内严禁吸烟、烹饪、饮食,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通宵过夜及开展娱乐活动等。
4. 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对于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5. 严格按照实验室操作规程,杜绝一切违章操作,实验或加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并及时登记报告。无人在场情况下持续进行的实验、加工过程,负责人必须做好预防措施,保证安全。
6. 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规定进行操作,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燃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清理实验场所,将剩余的实验用品整理并妥善处置,清除室内外的垃圾。
7. 所有师生原则上不得在办公时间以外单独在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如需在办公时间以外使用实验室,使用者须向中心或相关单位备案方可使用;如需晚上11点后继续使用实验室,使用者须向中心或相关单位递交“通宵使用实验室申请书”,获批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方可使用,并做好登记。
8. 学生自主使用中心各实验室设备,按中心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1. 实验 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 除因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空调、电暖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八条 机械加工实习、生产安全管理。
1. 机械加工各实验室要制定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学生进入实训环节之前必须完成网上安全教育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
2. 教师在学生实习过程中,严禁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处理,必须暂停实习,妥善安置学生,保证没有安全隐患。学生实习时应注意力集中,严禁打闹、聊天、玩手机、互串岗位等与实习无关的行为,学生应严格遵照指导教师的指示要求,安全实习,文明实习。
3. 师生员工进入实训场所,必须按照安全规定着装,不得穿高跟鞋、拖鞋、镂空凉鞋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鞋子,长发者须将长发按安全要求盘起,不允许戴手套的实习项目严禁戴手套操作。
4. 实习时如遇突发事件、机器故障或意外事故,应立即按照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置,严禁瞒报、谎报、虚报事故。
第九条 大型仪器使用安全管理。
1. 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须落实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维护。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须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统一由中心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
2. 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学生使用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3. 使用大型仪器必须按规定填写“设备使用记录本”,出现故障或仪器异常时应记录情况,以便检查和维修。
4. 注意仪器设备的接地、电磁辐射、网络等安全事项及健全停水停电时的保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1. 本规定中所指的特种设备包括未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起升设备、压力容器及管道等。
2. 中心管理的特种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定期检验,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使用。
3.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操作资质方可操作,如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需经过专业的培训方可操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管理。
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吸收系统,保持通风和空气新鲜。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查。
1. 各实验室开学前需进行安全自查。
2. 实验室对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3. 中心发现严重的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告,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采取措施进行警示、围闭或暂停使用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个人考核。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心负责解释。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实践创新中心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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